“買房嗎?”“需要貸款嗎?”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會接到類似的騷擾電話,從推銷房產到育兒養老,花樣百出,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個人信息遭到泄露。
網絡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發展,信息資料的記錄方式花樣翻新,信息獲取、保存、使用、流轉變得更為方便快捷。人類社會已經從簡單的信息保有社會向大數據信息利用社會轉變,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相關利益關系呈多樣化、復雜化。隨著群眾權利意識進一步加強,逐漸注意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將大量侵犯隱私和個人信息糾紛訴諸于司法。
但《民法典》頒布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比較碎片和凌亂,零散分布在《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等,主要由公法和公權力機關提供保護,私法上缺乏有效救濟。
在此背景下,2021年1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權篇單獨成章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在民事私法領域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救濟基礎,彌補公法保護的不足,也為司法審判提供了基本裁判規則和原理,契合了新時代人們的司法需求,具有重大意義。
1. 明確區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在《民法典》頒布前,法院一般不會具體區分侵犯個人信息和隱私權,而是直接按照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進行裁判,一定程度上忽略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私密信息,對于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隱私權保護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2. 加強隱私權的保護力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1款一般性地規定了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同時,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具體列舉了實踐中典型的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依據該條規定,包括如下類型: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明確禁止上述幾類典型隱私侵權行為,凸顯《民法典》在數字經濟時代加強隱私權保護的態度,將有望改變目前肆意侵犯隱私的社會現狀,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和公共效應。
3. 規定個人信息的權利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除法律或行政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知情同意權、查閱權(訪問)、復制權(獲取副本)、更正權、刪除權。這些規定已基本涵蓋民事主體在個人信息全生命周期過程中所享的權利,確立了民事主體對其個人信息使用和流轉中的控制權,而不僅僅停留在宣示規則層面。
4. 規定“合理”處理個人信息可免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處理他人個人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權利人同意,自行或已公開信息和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該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可免責,無需擔心正常社會交往必須開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
《民法典》上述規定兼顧個人信息保護和合理使用、自由流動關系,具有重要實踐意義。其亮點還在于,即便同意或具備其他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的事由,要在“合理”范圍內處理,不能“過度”。
《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既有利于法院判斷案件,又有利于為社會公眾提供行為指引。使人們知悉自己的行為邊界。“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實施后,將極大程度強化了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成為我們在大數據時代的“護身符”,也必將極大地促進互聯網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同時為依法辦理隱私與保護類案件提供準繩和遵循。
參考鏈接: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20-08-26/doc-iivhuipp0736043.shtml?qq-pf-to=pcqq.c2c
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20-08-26/doc-iivhuipp0736043.s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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