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網絡犯罪司法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主要是對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針對大家對網絡犯罪邊界理解模糊、存在疑惑的問題,安數網絡特別收集整理了法律專家對這三宗罪的解讀,以加深網友們的進一步理解。
今天,首先就其中一宗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做解讀。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具體范圍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即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提供者;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即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提供者;
(三)網絡公共服務提供者,即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提供者。
從范圍上看,這里的“網絡服務者”與《網絡安全法》中的“網絡運營者”包括網絡的所有者、網絡的管理者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同,僅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
第二,本罪的構成以違反相關法定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和行政處置為前置條件。即要求“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才可能成立本罪。
由于本罪規定了嚴格的入罪前置條件,導致截止目前該罪名幾乎空置。據統計,截止今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相關網絡犯罪案件260件。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刑事案件159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刑事案件98件,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刑事案件僅有3件。具體分別是:
案例一:(2018)鄂1003刑初150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朱皓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建立網站用于推廣其代理銷售和自己建立并銷售的VPN軟件。2017年7月17日,朱皓在接到荊州市公安局關停VPN業務的通知后,仍未停止經營,拒不改正,直至同年9月27日案發。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27日產生連接境外IP記錄的會員賬號數量為478個,朱皓的支付寶交易記錄收入共計人民幣40350元。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的罪名不當,應當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予以處罰。
判決:被告人朱皓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
案例二:(2018)贛0102刑初585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何學勤、李世巧開設賭場”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學勤、李世巧利用互聯網游戲平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何學勤、李世巧在經營、管理盤古公司的辰龍游戲平臺的過程中,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二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擇一重罪處罰,對被告人何學勤、李世巧的行為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判決:一、被告人何學勤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被告人李世巧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三:(2018)滬0115刑初2974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胡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于經兩次處罰后,仍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繼續出租“土行孫”翻墻軟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36,167元。非法提供國際聯網代理服務,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判決: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經過認真分析上述僅有的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本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前置條件,又由于哪些義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如何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存在很大爭議,再加上此不作為行為還可能像案例二那樣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存在,因選擇一重處而適用其他犯罪構成等原因,造成實踐中本罪名應用極少。
《網絡犯罪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范:一是監管部門的范圍,包括網信、電信、公安等依法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二是責令整改的形式,必須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作出。三是對是否“拒不改正”應作綜合判斷,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對于確實因為資金、技術等條件限制,沒有或者一時難以達到監管部門要求,不能認定為“拒不改正”。
第三,本罪四類“情節嚴重”入罪標準首次得以明確。
前面三個案例由于沒有相應明確的具體標準,法院判決中均未說明是哪種具體情形。
《網絡犯罪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了“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入罪標準,主要從違法信息傳播數量和傳播范圍兩個角度規定了數量標準。
第四條明確了“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入罪標準,主要從用戶信息數量和造成后果兩個角度作了規定,特別注意與“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持銜接和協調,將用戶信息區分為高度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一般信息,數量標準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標準的十倍掌握。
第五條明確了“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主要考慮涉及刑事案件的重大程度、證據滅失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因素作了規定。
第六條明確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入罪標準,主要考慮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打擊網絡黑灰產業鏈條的需要以及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因素作了規定。特別是為了落實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和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將“對絕大多數用戶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情形規定為入罪標準之一。
本文來源:綺惠說法,作者:崔曉文 教授。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侵權內容。電話:400-869-9193 負責人: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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